第一条 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发展,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相关管理规范,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预付卡”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和技术的标准发行,卡面带有“快付通”标识,发卡方标识代码(BIN 号) 经深圳市快付通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分配发行的预付卡。该预付卡是购买人交付一定货币资金购买的,在电子介质上存储了预付价值的支付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记名预付卡、不记名预付卡。其中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不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第三条 深圳市快付通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发行的预付卡,主要面向个人及单位发行,其中存储介质包括但不限于磁条卡、IC 芯片卡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方式。
第四条 发卡机构、购卡人、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发卡机构”为深圳市快付通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购卡人”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预付卡的单位和个人;“持卡人”指使用预付卡进行支付的单位和个人;
“特约商户”是指与发卡机构约定,接受预付卡进行交易的单位。
第六条 记名预付卡的发行方式为发卡机构发售、充值。
(一) 记名预付卡不设密码、可充值、可赎回。
(二) 充值后的记名预付卡账户可以分次消费,用后仍可反复充值消费。
(三) 记名预付卡不设置有效期。
(四) 记名预付卡可以挂失补办。
第七条 不记名预付卡的发行方式为发卡机构发售。
(一) 不记名预付卡不设密码、不可充值、不可赎回(发行机构终止发行业务的除外),可分次消费,用完废止。
(二) 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三) 不记名预付卡不可挂失、不予补办。
第八条 预付卡不得用于网络支付渠道,下列情形除外:
(一) 缴纳公共事业费;
(二) 在本发卡机构合法拓展的实体特约商户的网络商店中使用;
以上情形下的预付卡交易,均应当由发卡机构自主受理,不得由受理机构受理。
第九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卡人,均可凭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购买预付卡。本章程所称“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有效身份证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护照、通行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条 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含)以上时,购卡人应按本章程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购卡申请表》,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他人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一条 使用实名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登记购卡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单位经办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联系方式、购卡数量、购卡日期、购卡总金额、预付卡卡号及金额等信息。对于记名预付卡,发卡机构还应当在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预付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第十二条 预付卡实行限额发行,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含),单张记名预付卡的资金限额为5,000元(含)。
第十三条 预付卡发行业务,可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方式购买预付卡,包括使用支票、汇票、汇款、网银转账等方式购买。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第十四条 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预付卡的,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购卡人名称应当一致。
在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收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转账金额等信息。
第十五条 购卡人采取支票、汇票、汇款、网银转账等方式购买的,一般在收到实体预付卡后即可使用。
第十六条 记名预付卡持卡人要求赎回预付卡内剩余资金的,应在预付卡购买3个月后,持预付卡和购卡时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购卡时开具的发票向发卡机构提出申请。他人代为申请赎回的,还应出具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函。以单位名义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手续。发卡机构应识别、核对赎回人、代理赎回人身份信息,确保赎回人与购卡人身份信息一致性,同时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登记赎回卡号、金额等详细信息。赎回资金应为卡内余额的等值货币资金,或抵扣约定的赎回手续费后的货币资金,卡片赎回手续费按发卡机构规定标准直接从预付卡上扣取。预付卡赎回应使用银行转账方式,发卡机构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如原购卡银行账户已销户,赎回资金应退至持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内。单张预付卡赎回金额在 100 元(含)人民币以内的,可以使用现金赎回。
第十七条 持卡人凭预付卡可在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商户进行消费。预付卡不计息,不可透支,不提供取现服务。
第十八条 持卡人可以通过登录发卡机构网站查询可使用预付卡的特约商户, 也可以根据特约商户收款处张贴受理快付通标识预付卡标志,选择使用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预付卡特约商户会不时发生增加或减少,持卡人需以特约商户告知为准。
第十九条 持卡人使用预付卡支付时,无需输入密码可直接刷卡支付,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预付卡卡片安全,如因持卡人保管不善而导致卡片遗失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将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特约商户使用预付卡时,应该仔细核对消费支付凭证。因持卡人未核对消费支付凭证发生的争议,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核对后,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预付卡购物后发生退货的,退货金额由特约商户核实后向快付通公司提交退货申请,回退到持卡人原交易的预付卡中,退入周期一般为一周。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特约商户的各类有效交易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记名预付卡,持卡人申领信息如有变动,应通过发卡机构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记名预付卡及不记名预付卡均不设密码,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如持卡人遗失,则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记名预付卡持卡人遗失须按要求及时挂失。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遗失记名预付卡应及时办理卡片挂失手续,卡片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正式挂失。持卡人可在发卡机构或通过电话等渠道办理口头挂失,挂失时需要提供卡号、户名、证件号码、余额、住址、开卡日期等信息供发卡机构验证。口头挂失 7 天内,须补办正式挂失手续,逾期未补办则口头挂失自动失效。
正式挂失为书面挂失,持卡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卡号、户名、证件号码、余额、住址、开卡日期等信息,到发卡机构服务柜面办理,发卡机构按规定收取挂失手续费。正式挂失 7 天后方可办理补发新卡或销卡手续,发卡机构按规定收取补卡工本费。
持卡人解除卡片挂失,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已挂失预付卡和挂失申请书留存联向发卡机构申请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持卡人对挂失手续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承担全部责任,并对挂失手续办妥后发生的、非因发卡机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一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卡机构免费向持卡人提供特约商户名录、卡内资金余额及一年以内的交易明细查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应该在预付卡有效期内使用预付卡。不记名预付卡及记名预付卡年费在卡片有效期内,每年收取一次,收费标准按发卡机构规定标准直接从预付卡上扣取。
第二十七条 发卡机构有权适时调整预付卡发行及使用过程中涉及的收费项目及相应的收费标准,并在网站进行公告。
第二十八条 对于因持卡人使用不当或磨损造成损坏,导致无法识别磁道信息的卡片,发卡机构服务柜面提供换卡服务,发卡机构按规定收取换卡工本费。
第二十九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一)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二) 持卡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非法交易的;
(三) 发卡机构调查相关情况,遭持卡人拒绝的。
第三十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 发卡机构有权要求购卡人按国家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二) 对于违反本协议使用预付卡的,发卡机构有权暂停该预付卡的使用。
(三) 发卡机构为购卡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发卡机构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购卡人同意。
(四) 发卡机构发现有明显的误充值、误发卡或因为计算机系统故障发生差错,有权采取措施纠正错误,无须事先征得购买人同意,购卡人和持卡人应该予以配合。
(五) 发卡机构有权对购卡人、持卡人提供的一切资料及交易行为进行查阅,发现相关资料或交易行为中存在问题,或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的,有权向持卡人发出询问,要求持卡人进一步提供必要的信息或直接对该物品、购卡人、持卡人及相关的交易作出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购卡人、持卡人利用预付卡从事非法交易的,发卡机构有权停止其业务等。
(六)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减少或撤销业务种类,也有权拒绝或取消不符合要求的持卡人的交易资格,而无须预先通知持卡人。
(七) 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不对因以下任一情况而发生的服务中断或终止而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1.发卡机构基于单方判断,包括但不限于发卡机构认为持卡人已经违反本章程条款的规定,将中断或终止向持卡人提供发卡机构部分或全部服务功能;
2.发卡机构在发现持卡人提供资料虚假、异常交易或有疑义、有违法嫌疑时,有权先行中断或终止持卡人账号,并拒绝持卡人使用预付卡部分或全部服务功能,而无须预先通知持卡人;
系统因下列状况无法正常运作,使持卡人无法使用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 预付卡交易系统停机维护期间;
b、 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c、 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d、 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商户或银行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e、 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发卡机构中断对持卡人服务的;
f、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中断对持卡人服务的;
g、 其他必须中断服务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 发卡机构应当书面或通过发卡机构网站等提供预付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协议、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 发卡机构应当通过官方网站(
https://www.kftpay.com.cn)及 400 电话(400-100-2323)等渠道为持卡人提供服务。
(三) 发卡机构应依法对购卡人、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购卡人、持卡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 发卡机构有义务在技术上确保整个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保证持卡人交易活动的顺利。
(五) 发卡机构对交易的接入系统的安全、有效、实时性负责,但不承担因通讯故障等非发卡机构原因所引起交易中断、交易错误引起的交易纠纷。
(六) 对持卡人在使用预付卡中所遇到与交易有关的问题及反映的情况,发卡机构将视具体情况作出回复。
(七) 为向持卡人提供优质服务,发卡机构有权在与第三方合作机构签订保密条款的基础上,允许第三方合作机构直接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同时发卡机构有权为统计分析、内部管理的目的,使用上述资料。
(八) 发卡机构负责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并在其网站公布功能介绍等内容。
(九) 发卡机构可以对持卡人相关交易收取合理的交易费用,并可以根据业务发展对交易费用进行变更。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明示交易费用及其变更,如持卡人不接受相关费用标准及其变更,则不应进行交易,但持卡人进行交易则视为接受上述费用标准及其变更。
(十) 除特别说明外,发卡机构网站及其内容以及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的客户端运行软件(如有)相关的知识产权均属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的侵权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办理预付卡发行业务活动获得和产生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存至该预付卡实收人民币资金全部结算后5年以上;办理预付卡受理、使用和赎回等业务活动获得和产生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存至该业务活动终止后5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 持卡人享有按规定使用预付卡的权利和获得相应服务的权利。
(二) 持卡人有权知悉预付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 持卡人对预付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 持卡人应当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的有效身份证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预付卡。
(二) 持卡人未妥善保管预付卡,导致预付卡遗失的,导致他人冒用预付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三) 持卡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同意自行承担因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预付卡行为所导致的任何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承诺自己在使用预付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对于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持卡人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持卡人利用预付卡从事非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持卡人独立承担。
上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侵害他人名誉、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其他人身和财产权利。
(二) 利用预付卡进行洗钱、套现等行为。
(三) 从事任何可能含有电脑病毒或是可能侵害本章程预付卡系统、资料之行为。
(四) 其他被发卡机构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当的行为。
对因持卡人违反上述条款,导致索赔、诉讼及其他程序致使发卡机构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卡机构、特约商户、购卡人、持卡人和其他参与预付卡业务处理的机构之间发生争议的,按照本章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发卡机构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应当通过服务柜面或网站等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公告满三十日后,修改后的章程即为生效。如果不同意发卡机构对本章程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持卡人有权停止使用发卡机构提供的服务。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其接受发卡机构对本章程相关条款的修改。发卡机构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申领预付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及今后持卡人开通新业务签署的相关协议、发卡机构制定的各项业务章程作为本章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任何一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内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法律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条 如果本章程与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签署本章程前,持卡人确认已经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的阅读, 双方对本章程的全部条款均无异议,并对本章程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章程其他条款的效力。变更预付卡章程的,应当提前30日在发卡机构网点、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告。新章程中涉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优惠条件等内容的,发卡机构在新章程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对原有客户应当按照原章程或协议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四十五条 附件一《预付卡业务收费表》
附件二 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